上班被砍构成工伤 未上保险公司赔偿
2014年1月5日,林某在公司上班时被肖某等人砍伤,公司未为林某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肖某等人向林某支付各项经济赔偿共计9万元。住院治疗终结后,林某所受伤害被依法确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十级。
事后林某与公司因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林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解除林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向林某支付工伤赔偿金共计5.54万元。公司不服,认为林某从肖某等人处获得的经济赔偿已经超过工伤赔偿数额,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判决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工伤赔偿。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解除林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向林某支付工伤赔偿金共计4.32万元。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林某所受的伤害被依法确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为林某购买工伤保险,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应由公司方面承担。林某虽然已在肖某等人处获得侵权赔偿,但侵权赔偿的给付不能成为免除工伤赔偿的理由。
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面,法官指出,因医疗费适用填补原则,故工伤保险中不再另行赔偿,本案中,肖某等人向林某赔偿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故工伤赔偿中不再支付医疗费。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郭宏鹏,来源: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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