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葛某是某无照经营的模具厂的技术工人,2015年7月到该厂工作。2016年3月,葛某在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导致左手小指被机器切掉。双方因赔偿标准问题产生争议,葛某将模具厂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
评析:规范的劳动关系首先在主体资格上就必须合法。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分支机构;而劳动者一方则必须处于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备劳动能力和从业资格自然人。非法用工单位只是形式上有“单位”之名,而无“单位”之实,也即是未经合法程序许可,不满足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所应具备条件的相关要求。因此,非法用工主体与劳动者形成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民事雇佣关系。换言之,劳动者是不能基于非法用工关系而要求非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用工虽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并不等于由于非法用工引发的伤亡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来解决。《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伤亡赔偿的数额产生争议的,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作者:武鸣,来源:山东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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