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买险晚上肇事支付保金即刻生效
2013年2月25日14时,林某就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于当日向车主出具了保险费用发票及保险单。
当日18时30分许,林某朋友黄宝驾驶被保险车辆时不慎撞到路灯杆,造成了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黄宝负事故全责。
次日,林某打电话报险。同年4月16日,保险公司以车辆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损失。保险公司称,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6日零时起,而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
不过,保险公司这样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林某车辆维修理费用8.1万余元。
法官解释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签发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具有保险合同凭证的作用,但不影响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中,林某于2013年2月25日14时左右,就被保险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了相应保险费用,且保险公司于当日向林某出具了保险费用发票及保险单,由此认定双方保险合同关系自缴纳保费起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邢东伟,来源: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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