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挡上篮致眼受伤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张军和李鑫同为某高中的学生,2015年9月的一天课外活动期间,二人同其他同学自发组织去打篮球。活动过程中,张军拿着球准备上篮,李鑫过来抢球阻拦时不小心打到张军的眼镜上,眼镜片碎后扎伤了张军的眼睛,致使其右眼眼球破裂伤、角巩膜裂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军的眼科检查示右眼伤后矫正视力为0.02,属于盲目3级,构成九级伤残,外伤性白内障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军向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鑫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4万余元。
近日,经济阳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由李鑫一方根据公平原则当庭一次性补偿张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3万元,其他损失由张军自己承担。
本案主审法官杨名峰表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等特点,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运动,一定程度上应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受伤的可能性是应该预见到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此次事故中,李鑫阻挡张军上篮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其并没有故意侵害张军的过错行为,李鑫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于张军的各项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作者:姜东良 通讯员 梁平,来源: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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