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特朗商标案一审中山欧特朗公司败诉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德国欧司朗公司异议广东省中山市欧特朗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欧特朗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7378816号欧特朗商标,由中山市欧特朗电器照明公司于2009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顶灯、路灯等商品上。在法定期限内,德国欧司朗公司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欧司朗OSRAM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德国欧司朗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后获得支持。中山市欧特朗电器照明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未获支持,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德国欧司朗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异议商标欧特朗与引证商标欧司朗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就商标整体而言,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较为近似,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作者:钟 石,来源:中国工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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