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罐车碰到高压线 电线高度不足担主责
今年7月,王华开着水泥罐车行驶时,发觉水泥罐有些松动,于是他将车停在路边,爬到车顶检查。当他伸手固定水泥罐时,不小心触到车上方的高压电线,当场被电击身亡。经鉴定,事故现场的电线离地5.55米,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垂直距离7米。
于是,王华的妻子李菲找到高压线的使用方和供电方要求赔偿,但双方均拒赔。李菲遂将双方告上法庭。新疆某公司作为电线使用方认为,事故线路是在1998年架设的,当时线路高度符合相关规定,只是后来不断修路,地基抬高,才出现垂直高度不够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王华承担15%的责任,线路的使用方承担5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35%的侵权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涉及的经营者是指对从事高压输电作业拥有支配权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主体,包括供电方和使用方。新疆某公司作为使用方,在横穿公路的高压线距离道路只有5.55米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使道路上空线路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标准高度,也没有设立高压输电警示标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供电公司作为经营供电的单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王华作为车辆驾驶员,其在车辆拉运的水泥罐顶部作业时,应当在确认车辆载货后总体高度的情况下注意观察车辆上方的情况,再采取合理的方式或者变更其他地点对车辆货物予以固定,但其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适当减轻侵权方的民事责任。
(作者:潘从武,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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