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近日,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经侦支队五大队侦办的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郭某某从常州市某石油有限公司购买散装油,并将散装油装进事先收购的长城牌润滑油空油桶,后通过在油桶上加盖封口章、粘贴防伪标签的方式制作假冒长城得威L-CKC220工业闭式齿轮油(规格170KG)60桶,假冒长城普力L-HM46抗磨液压油(规格170KG)3桶,在芜湖地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6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6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案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刘婷,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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