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车案”宣判 被告人王季进一审获刑11年
备受公众广泛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案,今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十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季进系本市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陈丽萍在本市五洲家居装饰广场五金厅4区5号市场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牌轿车,与妻子、孩子自其住处本市江宁区青山湾花园出发,沿宏运大道、宁杭高速连接线、石杨路,前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上班。
当日13时50分许,其再次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离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沿本市秦淮区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限速60 km/h 的军农路路口时,以144.5 km/h通过该路口。之后,又继续沿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 km/h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苏AC383V轿车。该车解体的车体及碎片飞出,撞上正常行驶的苏A83126出租车、苏A69759公交车和周围的苏A76272、苏A85019、苏A6JK58等多辆轿车。撞击导致苏AC383V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9965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季进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步行至约200米之外友谊河路10-1号院内,并试图逃跑,后于当日14时20分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当时血液的检查,可以排除醉驾、毒驾。对被告人的两次法医学鉴定,应认为其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此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认可鉴定结论。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定性及量刑展开辩论。
(作者:赵兴武 郑雯,来源:中国法院网)
![]()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 下一篇:农家乐菜谱“道道”多 法官教你理性维权
- 上一篇:湖南首个知识产权检察局挂牌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