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未系安全带 乘客自担损失一成
重庆市民洪雷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因赔偿产生纠纷。一审法院以洪雷未系安全带存在过失为由判决洪雷承担10%的责任。洪雷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年初的一天,洪雷为马睿介绍工地,前往洽谈途中,马睿邀请任俊同往,返程时任俊驾驶车辆,洪雷乘坐于后排,未系安全带。任俊驾车行驶中追尾黎剑驾驶的车辆,造成洪雷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任俊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主要责任,黎剑在车道内停车负次要责任,洪雷等无责。一审法院认为,对洪雷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任俊应承担主要责任,黎剑应承担次要责任,洪雷忽视安全,未系安全带,存在一定过失,酌定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洪雷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虽然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负责任,但其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自身损害结果的扩大,故一审法院酌定洪雷自行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作者:张海瑞,来源: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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