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办结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首案
1月25日,阜阳市工商局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对我市某大型商超混淆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今年1月1日《新反法》施行以来,全市工商 (市场监督)系统处罚混淆行为的第一案。
1月1日上午9时,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厂家投诉,对阜城某大型商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超一楼白酒专柜货架顶层摆放有1瓶标称某公司生产的“12原浆”白酒,单品商品标签上印有“460ml某井原浆12年42度”字样;一楼白酒展示区层叠摆放3箱“12原浆”白酒,外包装箱体上突出印有“原浆酒”、“12原浆”字样,贴的商品标签上印有“460ml某井原浆12年42度”字样,且与安徽某品牌白酒紧挨摆放。
经研究,执法部门当日对该商超立案调查。据了解,新法严禁实施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新反法》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行为界定,即商品的商业标识或者相关行为,导致一般公众对商品来源或者出处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都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处罚。
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作者:未知,来源:阜阳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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