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害发明专利权、民事
办案单位: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推荐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案情简介: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科公司)2013年申请并取得了名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由于该品种属于大型真菌,可以通过无性繁殖的方式引种、扩繁,被多家食用菌工厂化生产企业私自分离使用,对丰科公司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专门派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的技术专家给予技术支撑和法律咨询,指导丰科公司采用了以特异性片段检测结合产品形态学为侵权认定依据。丰科公司于2017年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经鉴定,侵权者所使用的菌株与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纯白色真姬菇属于同一种菌株。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侵权公司停止侵权并各自赔偿丰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本案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所涉菌株结构、生理生化特性作出明确限定,但是微生物领域可以采用保藏号的方式限定,通过保藏号保证能获得菌株的DNA指令即可。由于另有分子标记专利对鉴定方法进行保护,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鉴定方法没有必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所述保藏菌株具有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975bp片段,以该SCAR分子标记作为检测指标,并结合形态学以及ITS序列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进行鉴定的方法是合理且可信的,该判断方法并没有扩大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中国首例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案,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厘清了用微生物保藏编号进行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定规则,确立了该类案件的判定标准,彰显了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探索和重要参考。丰科公司依托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技术专家提供的技术支撑和法律咨询协助,采用了以特异性片段检测结合产品形态学来锁定侵权证据的方法,对推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在食用菌微生物品种保护上开创了先河,奠定了中国食用菌品种保护的司法基础,在知识产权行业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得到行业专家重视。该案判决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既能营造更好的维护农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又能进一步激发农业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的创新积极性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上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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