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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原公司损失480余万元,两人被处罚金并判刑

发布时间:2022-04-28 11:2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361

4月26日上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服务保障省会创新发展”线上新闻发布会,会上,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曲立春发布了两起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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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马某某从天某公司离职后成立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并聘用天某公司原技术人员郭某某,违反保密协议和保密规定,在某环保公司使用天某公司的技术信息生产经营与天某公司同类的流化床干燥装置。经鉴定,天某公司的一体化埋管流化床处理装置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至2018年8月案发时,某环保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天某公司损失人民币480余万元。

区法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环保公司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某环保公司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480余万元,马某某、郭某某负连带责任。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阶段,经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权利人人民币300万元和300万元等价股权,取得权利人谅解。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环保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曲立春表示,该案中,检察机关一是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使权利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及时获知办案进度,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材料,并就案件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这一做法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促进案件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发挥综合司法保护作用。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履职,有助于实现对权利人权益的最佳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侵权赔偿问题,减少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天某公司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后,积极与法院加强沟通,就知识产权案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统一认识,并做好程序衔接等工作,二审阶段又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既有力惩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又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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