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540万元!因将别人的黑白商标变形使用
——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与上海颀翔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华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
”、“
”等标识,其附着颜色、图形构成、字母大小写以及字体等,与“
”和“
”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即被告在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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