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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540万元!因将别人的黑白商标变形使用

发布时间:2023-03-06 09:5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263

——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与上海颀翔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华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 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被控侵权标识系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实际使用的“TOMMY CROWN”、“”、“”、“”等标识,其附着颜色、图形构成、字母大小写以及字体等,与“”和“”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即被告在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 关于商场经营方构成帮助侵权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商场经营方)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二根据被告一提供的资料进行商品编辑、接收并仓储商品,同时由线上渠道进行推广,并向网络顾客发货等服务,被告一需要向商场方支付一定比率的营业额作为酬金。法院认定:虽然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商标注册和许可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是相较于只收取固定租金的市场管理者而言,商场方对市场内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具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二作为大型奥特莱斯卖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只要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被告一实际使用的是与原告享有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被告二未能履行对其卖场内经营活动的监管义务,放任被告一在其卖场内经营近一年,为其侵权提供便利,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对部分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在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如下因素:1.涉案注册商标较高的知名度;2.被告一侵权恶意明显:其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其使用的标识具有明显侵犯原告商标权的风险,且在其“Tommycrown”标识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侵权商品通过遍布全国近30个城市的线下店铺销售,同时还在淘宝、京东等线上平台销售,且侵权行为至少持续2年以上;4.被告获利情况。

裁判文书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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