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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一烟酒店被告侵权!

发布时间:2023-04-12 09:2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4001

  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浏阳一家烟酒商行所销售的泸州老窖被鉴定为假酒,尽管假酒系收购而来,但因无法说清来源,法院一审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烟酒商行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2万元。在此之前,该烟酒商行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01

  侵 权

  回收来的高档白酒被查造假

  浏阳商家被罚款还被起诉

  浏阳的张女士于2020年在浏阳城区开办了一家销售烟酒的商行,同时做起了烟酒礼品回收的生意。

  2021年7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次例行检查中,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检,发现张女士现场销售的10瓶“国窖1573”均为假冒白酒。因张女士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9月,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没收相应假冒白酒外,还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后,“国窖1573”生产厂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张女士的烟酒商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侵权造成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余元。

  近日,该案在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过程中,面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张女士频频“喊冤”。

  张女士表示,自己店里卖的酒大部分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而来,涉事名酒可能是自己通过回收礼品的方式得来的,一瓶酒就赚一百元左右,且案发时并未出售获利,不可能给生产厂家造成十余万元的损失。

  02

  判 决

  一审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判令赔偿各项损失2.2万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来源抗辩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法庭上,张女士无法提供涉案假酒合法来源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其店铺近两年的销售台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尚在有效期内,作为商标注册人,有权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被告烟酒商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已被管理部门认定并查处,应予以确认。

  “被告不能证明销售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也不能说明提供者,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表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其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销售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此,一审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和价值、被诉侵权产品涉及食品安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主张的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回收烟酒是一种市场转让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烟酒不可以回收,但以回收方式作为商家的购货渠道,不论对于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存在巨大的风险与隐患。大部分商家往往凭经验回收,这就给了假冒伪劣商品以可乘之机,商品是否为正品、是否侵权、是否安全,往往难以保证,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极易使商家自身陷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纠纷。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确保销售商品合法安全,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同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论是正规进货还是回收,都应提升证据意识,建立进销货台账,及时妥善保留相应票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浏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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