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壳牌”之争尘埃落定,山寨被判顶格赔偿500万元
加强品牌商誉司法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建设品牌强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两审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人壳牌公司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的严重性,判决各被告停止明显攀附壳牌公司商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壳牌公司500余万元损失,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 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是世界领先的石油和能源公司,自1982年起陆续在“润滑油、润滑剂、工业用油”等相关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壳牌”“SHELL”“喜力”“HELIX”及“ 自2008年起,王某与其妻子宋某在内地先后设立了清河县安耐驰润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安耐驰公司”)、河北剑驰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剑驰公司”)和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北壳公司”),申请注册了“口壳喜”“牌力”“北壳”“ (涉案侵权润滑油产品包装图示例) 2010年和2013年,王某在香港分别注册成立“壳牌(统一)力士北京大兴股份有限公司”和“壳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壳牌公司发现并投诉后,该两公司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被香港公司注册处除名。 自2014年起,王某与北壳公司又先后注册“qiaopaixili.com”“beishell.com”“kepaixili.com”等域名及“北壳润滑油”微信公众号,通过网站及微信推广和销售侵权产品,并且照搬壳牌公司网站的宣传介绍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进一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壳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2018年,壳牌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壳公司、剑驰公司、安耐驰公司及王某、宋某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登报消除侵权影响,并且连带赔偿壳牌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二、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壳公司和剑驰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润滑油产品,王某和北壳公司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使用与壳牌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标识,以及王某注册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壳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安耐驰公司注册与壳牌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许可北壳公司及剑驰公司使用,并与宋某共同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销售侵权产品的货款,各被告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此外,北壳公司使用与壳牌公司字号相近似的“北壳”作为企业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壳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北壳公司及王某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不良影响,北壳公司停止在润滑油及类似商品上使用现企业名称,并且判令各被告赔偿壳牌公司商标侵权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53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有当事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等商标,并授权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使用(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和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合称“壳牌公司”)。
”等商标,并通过淡化 “口壳喜”商标中“口”字、将“口壳喜”“牌力”商标上下排列等方式,在其生产、销售的侵权润滑油产品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此外,涉案侵权润滑油产品上还使用了与壳牌公司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HELDEX”“HLIEX”“SheH”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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