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思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重庆佳思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被告陈某某系原告重庆佳思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思奇公司”)的员工。被告工作岗位为“商务”,需要接触原告公司系统总后台账号及密码。原告认为其公司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的客户信息是其商业秘密;原告系统总后台的客户信息是由原告员工通过小红书、抖音等网络渠道发帖或跟帖收集潜在的整形客户,然后员工私信客户索要电话、询问意向项目,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录入到系统。原告公司管理系统总后台“客户管理”栏目内有多条客户信息,原告举示了其中5条系统客户信息,认为被告将原告的系统客户信息窃取后以第三方公司唯美荟公司的名义促成客户与医院签订合同。被告陈述该5条信息系其自有信息,被告先向原告公司提供该客户信息,原告公司未能成功交易,被告再将该客户信息用于其他第三方平台,但无法举证证明该信息为被告自有信息。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系统总后台客户信息是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的,并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原告是该系统总后台客户信息的经营主体,有权对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主张权利。被告违反权利人即原告有关保守系统总后台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对系统总后台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的权利。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没有交易或使用的客户名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今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依法保护数据时代下企业通过网络手段获取的意向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企业员工合法、规范履职,具有较强法治教育价值。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重庆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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