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传统业务员上门拜访客户的拓客方式,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业务员使用企业微信来拓展客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一天业务员不辞而别带走了公司的工作微信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聊聊这样的做法可能导致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而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话题。2020年底,袁某等四人入职某公司并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入职后某公司为袁某等人提供了工作手机号及微信,且明确其离职时须将工作手机号及微信一同返还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后,四人在未办理离职交接的情况下自行出走,并带走工作微信、且将工作微信解绑成个人手机号。该公司将四人诉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四人构成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判决四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员工离职带走工作微信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要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权利人对该信息的保护符合合理的标准。在本案中,被告袁某等人所带走的工作微信中所包含的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首先,从秘密性的角度来看,客户信息并非完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一些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姓名、电话、地址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或者客户自己公开。但是,一些客户的深层信息,如需求、偏好、信用、合作意向等,可能只有通过与客户的长期沟通和交流才能获得,且客户可能不愿意与其他人分享。因此,这些深层信息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其次,从商业价值的角度来看,客户信息是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拓展业务、提高效益的重要资源,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如果客户信息被竞争对手获取或利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失。因此,客户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最后,从保密措施的角度来看,企业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是否符合合理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获取难易程度、保护成本等。一般而言,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1.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的内容、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2.在员工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收回或销毁保密设备和文件,注销或转移保密账号和密码等;3.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保密意识的培训,规范信息的使用、存储、传输等流程,设置保密标识、权限、密码等措施;4.在发现泄密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收集证据,追究责任等。在本案中,原告公司为被告袁某等人提供了工作手机号及微信,并明确规定离职时须将工作手机号及微信一同返还公司,这表明原告公司对于客户信息的保密有一定的意识和措施。但是,原告公司是否还采取了其他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保密标识、规范信息流程等,需要具体审查。如果原告公司的保密措施符合合理的标准,那么客户信息就可以认定为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客户信息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被告袁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下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背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在本案中,被告袁某等人在未办理离职交接的情况下自行出走,并带走工作微信,且将工作微信解绑成个人手机号,显然违反了与原告公司的约定,也违背了原告公司的保密要求,属于第三项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使被告袁某等人没有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也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作为员工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离职应当做好工作交接,交还公司保密设备和文件。在新单位工作时,注意不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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