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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6套设备赔偿40万

发布时间:2024-12-09 12:0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366

案例简述


a公司是体育器材经销商,李某作为a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在就职期间,设立从事相同业务的b公司,利用从a公司获取的经营信息,以降低报价等方式,将a公司交给其办理的项目以b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销售了6套高尔夫模拟设备。a公司以b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a公司因丧失销售机会而减少的获利为主,参考b公司在正常情形下的获利状况,以及项目实际完成所需的较高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李某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合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损失认定标准”不仅能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还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鼓励企业创新,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对企业而言,了解这些标准也有助于评估自身商业秘密价值,制定有效保护措施,并在遭遇侵权时提供索赔依据,最大程度挽回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目前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涉及的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赔偿实际损失、按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惩罚性赔偿及酌定法定赔偿四种情况,那么在法律实务中,不同情况下如何具体进行认定呢?


(1)赔偿实际损失,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企业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即企业因被侵权造成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企业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或者是根据侵权产品销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未实际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如果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价值包括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


(2)按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即“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企业只需提供一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初步证据即可,例如销售量、利润率等。而对于一些实质性证据,如账簿、进出货单据等,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侵权人的恶意实施与情节严重:a.侵权人获取案涉商业秘密手段是否恶劣,如以现金、股权收买等方式利诱知悉商业秘密人员。b.侵权人使用秘密点数量是否过多,占比是否较高,且案涉侵犯秘密点是否为关键、核心技术。c.进入司法程序且行为保全后,是否仍然继续实施侵害案涉商业秘密行为。d.案涉商业秘密本身是否具有高价值,侵权人行为对市场冲击的程度。e.侵权人是否完全以案涉侵权行为为业。f.是否有妨碍举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案涉销售数量、商业秘密图纸等行为。


(4)酌定法定赔偿,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确定具体数额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评估商业秘密的性质、价值、研发投入、创新水平及其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平合理性。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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