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不容小视 因违反单位保密协议,员工被追责
任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公司经营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吗?
案情回顾
后公司发现韩某在任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将公司的经营秘密披露给其他公司,谋取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遂诉至天津三中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形式发票、付款记录等文件清楚地反映了客户名称、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磋商交易过程,该类客户信息属于经营秘密。原告花费时间、金钱、资源对经营秘密进行长期维护,对相关交易渠道账号进行了权限配置和账号管控,在《员工手册》里明确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并与韩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将上述信息均纳入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可以认定上述涉案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韩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其他公司进行披露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
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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