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及案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刑终368号、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3刑初23号[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黄某豪、宗某峰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摘要】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使用宗某峰、迟某民违反保密义务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给青岛雷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黄某豪、宗某峰、迟某民、王某刚的相关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三百万元;黄某豪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宗某峰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王某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迟某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禁止迟某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商业秘密相关的经营活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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