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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营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与损失计算规则

发布时间:2026-01-13 12: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071

经营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与损失计算规则

——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裁判要旨

1. 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作为权利人在多年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开发积累所获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经济性与实用性,且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应归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2.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害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权存在差异。其损失并非必然体现为财产的直接减少,而是表现为无形财产价值的贬损以及产品销售市场被侵占,进而导致权利人在正常情形下获利的减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涵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还包括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润。

【基本案情】

珠海某公司为打印耗材生产企业,被告人余某某、罗某、李某、肖某原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分别负责经营管理、销售、价格制定等关键业务,均签订了《保守秘密及限制竞业协议》,掌握公司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核心经营信息。2011年1月,余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关联企业,从事同类打印耗材的生产与销售。余某某、罗某等人窃取珠海某公司经营信息,制定低价销售策略,向原属珠海某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产品,给珠海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服并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定罪及核心量刑内容,对部分被告单位罚金及被告人刑期进行了调整。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二:其一,涉案客户名单、价格体系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二,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本案中,珠海某公司的客户名单包含客户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特殊内容,价格体系是结合成本与市场竞争形成的专属方案,均为该公司长期经营积累的独创性成果,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难以获取,符合“秘密性”特征;上述信息能够为公司稳定客户资源、占领市场份额,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符合“价值性”特征;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对信息进行系统化编码等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特征。因此,涉案客户名单、价格体系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关于经济损失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由于江西某公司未提交原始财务账册,无法核算其侵权获利,法院以权利人预期利润损失为计算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的珠海某公司产品平均毛利润率,以及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数量 × 权利人对应产品平均毛利润率”的计算方式,能够客观反映权利人因客户流失、市场被侵占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逻辑合法合理。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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