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
请求人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3100050.5,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头痛的药物的原料构成及各药味的重量配比。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东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代理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了2005年广东省某市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进行了药品投标,构成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为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用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参加2005年广东省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的行为。
【评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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