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使用中的著作问题
多媒体出版物中使用第三者的作品时,出版商将临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当出版商在多媒体产品中使用已存在的作品时,要取得已存在作品的作用许可证是十分繁复的工作,并可能造成巨大开支。许多制作商度图避免这一问题,专挑不受版权限制的作品。但是,这样做却引起另外一系列问题。
首先,决定某个作品是否不受版权限制就不简单。版权法规定,对于注册版权,并不属于“受雇作品”,其版权在作者(或者最后逝世一位合作者)逝世50周年之后,就不再受保护。但是决定相关的作者死亡日期经常是件困难的事。
虽然版权开始受保护的日期可以从版权声明中轻易得知,但是也有例外。在没有发表的作品上并不需要版权声明。电影公司经常在版权声明中使用罗马数字,使人难以判断版权开始受保护的日期。
而且,如果申请原始版权的一方并不是该作品创作者,还会出现特殊的问题。
一、复杂的国际版权问题
即使一部作品的版权失效(有几部著名的电影片就属于这种情况),并不意味多媒体作品制作出版商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的任何部分而不受限制。例如,在一部电影的版权过期后,该电影的录音和据以改编的小说原著或剧本的版权在另行注册的情况下,可能依然有效。未经那些版权拥有者的允许而擅自使用该电影,就会构成侵权行为。
同样,多媒体出版商可能对一部图书中包含的插图、地图或学者的序跋等感兴趣,但是即使在即使在该书的版权过期之后,那些部分的版权可能仍然有效。
在版权方面,还有其他国际问题。例如,一些国家遵循所谓的“较短期限有效原则”。因此,根据伯尔尼公约或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在美国受版权保护的外国作品,即使其在本国的版权期限比在美国的版权期限提早过期,该作品在美国的版权继续受保护。
这说明,知识产权依然受国家疆域的限制。即使版权由于伯尔尼公约或其他国际条约而准国际化了,其实,那只是官样文章。归根结底,知识产权的确切含义和性质仍然取决于每个国家的法律。
二、如何对多媒体制作商进行保护
在一部新的多媒体作品完成之后,就会出现另外一问题:它在多大程度上受保护?如果这部多媒体作品所包含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受版权保护的由第三者注册版权的作品,该多媒体作品是否有资格注册版权?
一般情况下,规模庞大、内容繁复的多媒体作品符合版权注册的要求而有资格注册版权,即使其大部分内容是引用已存在的作品。由于多媒体作品包含了大量的对已存在作品的选择和编排工作并在原材料上加上文字或关联因素,因此,它们可能被当作衍生作品(所谓“衍生性作品”,是指根据已存在的作品而创作的作品)或编纂性作品受到版权保护。但是,即使这种多媒体作品有资格注册版权,受版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多媒体作品中的合作性因素和对材料的选择及编排部分。
在美国对新的衍生性作品进行版权注册时,需要填写美国版权局申请表,其中,第六栏的第一部分要求填上作品中使用的已存在作品,第二部分要求注明作品中的新内容。第五栏要求填上所包含的存在作品的版权注册号码。一般来说,要求填写自己存在作品并不是指所有的过去作品,而是指已经发表或注册或版权已经过期的早期作品。那些没有发表或注册的作品不需要填写。确定作品的发“发表”时间可能是件复杂的事。例如,根据版权法的含义,向电脑软件的最终用户发使用许可证并不意味发表。#p#分页标题#e#
如果填写不恰当,多媒体作品出版商就不能有效地打击侵犯其作品版权的一方。
一旦多媒体出版商提出侵权申诉的时候,被诉侵权的一方就会说:
×该多媒体出版商没有在版权申请表中说明其中使用的已存在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是谁及声明自己不拥有该部分的版权。
×因此,该多媒体出版商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不以利于他的作品声称拥有版权;
×按版权局的规定,这样的行为构成过失罪;因而,多媒体出版商的版权注册无效。由于没有恰当地对已存在作品作出说明而被指控过失罪的情况,与欺骗专利局的情况相似,专利局认为,如果没有说明与一项专利相关的已存在的工艺,该专利将无效。上述情况珲反映了这样的趋势,也就是法官们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借用专利法的概念来判决版权侵权案,尤其是像电脑软件之类的功能性作品的版权侵权案。
多媒体制作者必须慎重地填写版权申请表才能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
在美国,用来决定一部新的作品是否有资格作为衍生性作品而达到版权保护的法律标准,与用来决定一部新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已存在的版权而成为衍生性作品的法律标准可以是不同的。如果一部新的多毁体作品没有得到许可而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部新的多媒体作品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三、出版多媒体作品需要取得版权和专利两张许可证
多媒体出版商从制作衍生性作品的中间方取得许可证的时候,还会出现复杂的问题。例如,拥有一部电影版权的中间方根据一部书改编的电影,第三方拥有该书的版权,中间方只拥有电影的版权。根据美国版权法,中间方不能自由地使用电影的版权,须受其与原著版权持有者之间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的限制。多媒体出版商需要从中间方及原著作方均得到许可,方能使用中间方所有的电影。这说明了重要的一点:多媒体出版商,当他从别人那里取得许可证的时候,需要确认给出的一方是否有权力给予多媒体出版商所需要行到所有许可权。除了上述版权方面的问题,多媒体出版商还需要得了解潜在的专利问题。例如,多媒体作品中的电脑软件(如查找,调出和压缩数据的软件)可能受专利法的保护。若真如此,多媒体出版商需要在得到该软件的专利许可放下的情况下,才能在多媒体亻 使用该软件制作一部多媒体作品,出版商需要得到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和技术两个方面的许可,即版权和专利两张许可证才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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