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审查请求应规定“一事不再理”
对这种公益说,也有人提出质疑。所谓“矛盾的判断”,是指有效决定确定后又作出无效决定;所谓应当避免的事态,是指一种不安定的状态,即一度被视为有效的专利,不定什么时候会被判定为无效。可是,一旦确定了无效决定,即使其以前存在有效决定,该专利在对世效上也成为无效,故而不存在“矛盾的判断”共存情况。更何况,决定的权威应当通过判断内容的合理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来维持,而不应当将其作为剥夺纷争当事人主张专利无效之利益的直接理由。
如何在防止反复纷争和确保主张机会之间做到均衡,这是专利法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需要认真面对的课题。遮断“基于同一的事实及同一的证据”反复进行宣告专利无效审查请求,当是其主要功效。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 下一篇:北京高院:16日审理苹果诉知识产权局案
- 上一篇:高通垄断三宗罪 捆绑搭售
最新资讯: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