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入“三包”目录商品的“三包”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性能、标准、质量方面问题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
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
来源:《消费者维权手册》(作者:商业秘密,来源:消费者维权手册)
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
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
来源:《消费者维权手册》(作者:商业秘密,来源:消费者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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