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胥云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成民初字第156号
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琴,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云云(系青羊区心意教育书店经营者),女,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胥云云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一般授权代理人黄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胥云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称,其是财政部中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出版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类图书的出版社,拥有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该类考试用书历年来均为畅销图书,深受广大读者欢迎。2013年5月30日,经济科学出版社发现胥云云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65号四川书市三楼的经营场所内,公开销售该考试用书系列之《税法》的侵权复制品。经济科学出版社认为,胥云云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的著作权相关权利,给经济科学出版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经济科学出版社请求判令胥云云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相应的合理开支)。
被告胥云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经济科学出版社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关于图书专有出版权备忘录,约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包括1、《审计》(ISBN:978-7-5141-3050-8定价:54元);2、《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ISBN:978-7-5141-3948-5定价:36元);3、《税法》(ISBN:978-7-5141-3052-2定价:46元)。双方约定经济科学出版社依法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期限1年,在约定期限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税法》(以下简称正版书),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显示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书号为ISBN978-7-5141-3052-2、版次为2013年3月第1版、定价46元。
经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黄琴、马晓林的申请,2013年5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员吴柯、工作人员李春慧来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北大街65号的四川书市三楼25-1号的青羊区心意教育书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黄琴、马晓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购买了《会计》、《经济法》、《税法》、《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各一本,支付价款共141.50元,取得编号0025741的收据以及书店优惠卡卡片各一张。2013年6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3)成证内经字第28004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公证封存的物证进行拆封。该物证为被控侵权的一本图书。该图书封面标注有“税法”字样,图书内容与正版书相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显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书号为ISBN978-7-5141-3052-2、版次为2013年3月第1版,定价46元。
柯员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本案诉讼费用权。该类考试用书历年来均称经当庭比对,正版书的封底有椭圆形防伪标志,上面注明“经济科学出版社”以及“网站查询:http://www.esp.com.cn”字样,而被控侵权复制品的封底无防伪标志;正版书随书附赠有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增值服务卡一张,读者通过该卡的卡号及密码登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网站(http://www.esp.com.cn),可以享受相应的免费增值服务,而被控侵权复制品未随书附赠有增值服务卡。#p#分页标题#e#
另查明,胥云云系青羊区心意教育书店的经营者,其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经营范围为零售出版物,经营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65号3层25-1号,成立日期为2012年6月25日。
以上事实,有关于图书专出版权备忘录、正版《税法》、(2013)成证内经字第28004号公证书及附件、成都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著作权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关于图书专有出版权备忘录,依照约定经济科学出版社在2013年2月18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当庭比对的情况,被控侵权复制品与经济科学出版社正版书的出版单位、书号、版次以及书的内容均相同,但被控侵权复制品封底无防伪标志、未随书附有增值服务卡。据此,足以认定胥云云销售的《税法》为侵权复制品,胥云云应就其销售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对经济科学出版社请求胥云云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经济科学出版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胥云云获利所得,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胥云云侵权情节、危害后果、胥云云经营规模、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胥云云应当承担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胥云云向经济科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二、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胥云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胥云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
人民陪审员 何 苗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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