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走失发布寻人启事是否侵害学校名誉权
例:甲带着女童在某幼儿园门口玩耍,一下子没注意女童走失。寻找未果,便通知女童父母。父母经多方寻找仍未找到,便赶到电视台发布了“四岁女童从某幼儿园走失”的寻人启事,同时打印了相同内容的寻人启事四处张贴。后女童找到了,某幼儿园因寻人启事造成的误解,许多人都误认为是学校的失职造成女童走失。
根据《名誉权解答》的第7条和《执行民法意见》第140条规定,女童父母所做的寻人启事确实对幼儿园造成了名誉损害的事实。且该寻人启事的内容,对幼儿园的名誉损害是可以预见的,也可以避免的, 但女童父母存在一定的过失。女童父母的行为侵害了某幼儿园的名誉权,应当对幼儿园进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