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协议前的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处理?
例:甲与某村委会达成一承租山场协议,约定甲分三年付清租金。签订后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由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后甲提出变更方式和时间,双方修改协议重新约定。后发生纠纷,村委会以甲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只有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存在错误的情形,才使用关于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的规定,甲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新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被新的协议所取代,原公证债权文书对双方当事人丧失了约束力。法院应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行原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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