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经济普查强调保守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不仅对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所有普查对象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作者:未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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