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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与 Twitter 的商标争议

发布时间:2015-05-13 11:2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209
  一场持续了近 4 年、围绕着“推特”两字的商标权争议仍在进行中。
  争议的双方是美国著名的社交网络平台 Twitter 与中国一家以推销土特产为主要业务的贸易公司。
  南通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百泰”,申请注册商标时公司名为南通共赢天下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刘辰表示,2009 年 12 月,他以公司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以“推特”两字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想将其用于推销土特产的电子商务平台。
  然而,经过一年之久的审查后,2011年 3 月, 该申请遭到了来自 Twitter 公司的异议。最终商标局以刘辰申请的商标与Twitter 公司注册的“TWITTER”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对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自此,刘辰建立推销土特产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计划被迫搁浅,而双方围绕着“推特”两字的商标权博弈也拉开帷幕。
  Twitter 先提异议后申请注册“推特”
  2012 年 12 月 22 日, 刘辰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一年后,刘辰等
  来的结果仍然是“被异议商标(指刘辰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那时我根本就不知道在国外还有一家叫‘Twitter’的公司。”刘辰说,“再说我做的业务和它的业务就不沾边。”
  2 月 8 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商标查询资料显示,Twitter 公司于 2007 年,在中国第 38 类“电子邮件、电子通讯服务”领 域 申 请 注 册 了 “TWITTER” 商 标 ,“TWITTER”商标与刘辰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同一大类。
  而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的资料显示,Twitter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推特”字样的商标,目前业务状态显示为“商标注册申请中”,同样注册在中国商标分类第 38 类的“电子邮件、电子通讯服务”领域。
  对注册英文商标的保护能否扩大到中文翻译
  刘辰一方的代理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会生表示,关于“推特”商标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只注册英文商标的,我国法律对其英文商标的保护是否应该扩大到其英文对应的所有中文翻译。
  “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的保护限度应该是外文商标与具体的某一译名之间保持唯一对应性。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外文商标译名的保护应当基于该译名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之中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瑛表示。
  Twitter 公 司 认 为 , “ 推 特 ” 是 其“TWITTER”商标的中文对应商标, 而在刘辰申请注册前(即 2009 年 12 月 11 日),已经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具有极大影响力,并且“推特”与“TWITTER”经过广泛的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刘辰注册的“推特”商标与其“TWITTER”商标共存,必然会使相关公众对二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为此,Twitter 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提及了国内外相关媒体关于“推特”报道等资料作为证据,以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唯一对应关系。
  然而谢会生则具有不同的看法:“从呼叫上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但并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中国媒体对引证商标音译为‘图易特’‘推客’‘推特’等,而 Twitter 公司在 2007 年 10 月 26 日注册‘TWITTER’商标,至 2014 年 1 月 13 日之间,一直将‘特维特’作为公司的中文音译。可见,Twitter 公司自己也不认可‘推特’是‘TWITTER’对应的音译形式。”#p#分页标题#e#
  谢会生认为,商评委在刘辰提出复审后而作出的裁定书中认为“‘推特’作为英文‘TWITTER’的中文翻译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并形成对应关系”,扩大了对“TWITTER”商标的保护范围。
  刘瑛表示,是否存在唯一对应关系需要看双方之间的证据支持以及最终法院的认定,不好妄下断论。“外文的翻译即使是最权威的词典,也往往不止一个含义,这导致了外文商标的意译存在诸多可能;而读音方面,由于汉字中同音字众多,外文对应的音译也存在多种可能。因此,如果不要求外文译名的唯一性,就会造成外文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禁用权范围无限扩大,在实质上垄断本来应当属于公有领域的语言资源,从而获得显失公平的竞争优势。”
  “推特”和“TWITTER”是否为类似服务近似商标
  刘辰申请注册的“推特”商标与 Twitter公司在先注册的“TWITTER”商标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也是南通百泰和 Twitter 公司关于“推特”商标的争议焦点。
  Twitter 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表示,刘辰申请注册的商标“推特”与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服务项目上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 38 类 3802 类似群组,全部与自己的核心业务类似,而这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应当不予注册。
  “如果异议商标被获准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Twitter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如此表述。
  而谢会生则认为,在服务类别上,刘辰申请商标与 Twitter 公司的商标服务存在显著区别。“从服务内容上来看,Twitter公司核定使用在电子通讯服务、在线通讯设备的出租等服务上。刘辰的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信件’等服务上,而该服务为刘辰建立的 B2B/C 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支持,土特产的生产厂家、经销商、代理商可以基于该网站向社会公众销售土特产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络应用划分成四类,分别是:信息获取、商务交易、交流沟通和网络娱乐,根据该分类,引证商标(即‘TWITTER’)使用在交流沟通类上,而争议商标(即‘推特’)使用在商务交易类上,两类服务相差甚远。”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来看,原计划名为‘推特’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对象是土特产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代理商和终端消费者等具有土特产交易需求的人,而第三人的社交网络平台的服务对象是具有信息即时获取、即时分享等沟通、交流需求的人,二者服务对象区分明显。”谢会生表示。(作者:柳楠,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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