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简称米其林公司)
被告:淄博顺泰物资有限公司(简称顺泰公司)
【案情】米其林公司是“”、“米其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轮胎、内胎等。米其林公司认为顺泰公司在其门店的橱窗使用“”标识及“米其林轮胎专卖”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顺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顺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标识及“米其林轮胎专卖”字样的行为是向相关公众表明其销售的轮胎为米其林公司生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米其林轮胎来源产生混淆,未侵害涉案商标权。但顺泰公司在销售米其林轮胎的同时还销售其他品牌的轮胎,其在门店橱窗上使用“米其林轮胎专卖”字样的行为属虚假宣传,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顺泰公司停止在门店橱窗使用“米其林轮胎专卖”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评析】本案是一起规范销售商广告宣传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对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的深入分析,对销售商在销售正品商品时使用相关商标进行商品宣传是否侵害商标权,及非专卖销售商在销售商品时宣称专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正确认定。本案的裁判,对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引导轮胎销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未知,来源:商业秘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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