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点校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李子成
被告:葛怀圣
【案情】2008年9月,李子成与葛怀圣合作点校民国版《寿光县志》,二人合作点校至第四稿。葛怀圣在第四稿的基础上又点校了三稿。2011年4月,葛怀圣将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正式出版,但未列明李子成为合作作者。李子成认为葛怀圣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葛怀圣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葛怀圣主张古籍点校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古籍点校是点校人在古籍版本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他版本或史料,将古籍中字体由繁改简、更正文字错误,并划分段落、加注标点的行为。虽然古籍点校以还原古籍原意为宗旨,但古籍点校通常会受点校人知识水平、文学功底、表达习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同点校人会创作出不同的点校作品,古籍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葛怀圣的行为侵害了李子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及发行权,故判决葛怀圣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评析】本案系涉及“古籍点校作品”的新类型著作权侵权案件。通过对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理论的准确分析,依法认定“古籍点校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的裁判,对我国古籍点校行业的健康发展、古籍作品的传播及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积极意义。
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未知,来源:商业秘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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