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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保罗火灾与海上保险公司诉国家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13:1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519

  圣保罗火灾与海上保险公司诉国家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案
  St. Paul Fire & Marine Insurance Co. v. National Computer Systems

  法律点
  商业秘密的被盗用是否构成保险公司保单定义里的有形财产的损失?
  评析
  这个案件的起因是两家计算机软件公司之间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来说就是一家公司通过雇用另一家公司前雇员的方法来取得后者的商业秘密,从而有机会迅速进人这个新的市场参与竞争,被侵犯秘密的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而前者又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来为自己提供辩护和承担自己在诉讼中各种费用。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有形财产”?
  按照“遵循先例”原则,审理此案的法院首先要查找有没有判例对这样的问题做出过判断,如果有而且判例仍有约束力的话,法院必须按照同样的原则判决。法院确实找到了相关判例,瑞泰尔案。
  判决理由
  本案是关于无形财产损失责任的案例。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责任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保险公司有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
  二、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抗辩费用以及诉讼下的庭外和解金,同时附加利息以及1814434美元的律师费用,利息应从1991年3月2日起算。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一、这个案件的争议点在于:计算机系统公司对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提出的赔偿金请求对后者造成的损害是否属于有形财产损害。
  (一)保险公司保单规定:当有第三方宣称因为“财产损失”向被告索要赔偿金时,保险公司会给被告提供抗辩,并且补偿其损失。
  (二)保单里的“财产损失”定义如下:“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对他人有形财产的任何损害。这包括因上述损害导致的被损坏财产的效用损失。财产损害也包括保单有效期内因为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导致的、物理上没有被损坏的他人财产的效用损失。”
  二、在解释一张保单范围时,法庭必须使用清晰的、平常的和通行的含义来解释术语的含义,这样各方的意图才能实现。
  (一)各方的意图不应当被脱离上下文地逐字逐句分开理解,而应当将字和句子整体地综合起来理解,使这理解与合同原本的目的保持一致。
  (二)当保单的语言能合理地推出多个解释的时候,保单是模糊的。保单的语言是否模糊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有任何模糊,都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使之与被保险人的合理预期相一致。
  (三)“有形”的定义包括:可凭借触觉辨别的、能被接触到的、可触知的;能被当作事实、真实、实物、有形证据。
  三、计算机系统公司指控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保单范围内的有形财产受到了损害。
  (一)信息不是一种实体的形式,它存在于介质上。然而,信息本身不是有形的。
  (二)在诉讼里,计算机系统公司宣称被保险人盗用了其私有的数据。前者并非针对其前项目经理非法占有了含有公司信息的文件而控告,而是认为被保险人因得到这些信息,进而获得了竞争优势而起诉的。
  (三)计算机系统公司已经试图对数据进行保密,是这些商业秘密的泄露导致了公司的损失,而不是保存这些信息的文件夹的丢失。前项目经理的行为并没有导致这些信息失去效用,而是剥夺了公司对这些信息的排他性使用权。
  四、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被保险人的反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所有的律师费用,包括另一场与此无关的诉讼导致的费用。被保险人获得教育部门1987年合同后,计算机系统公司就提出过投标诉讼,后者介入那场抗议,以捍卫自己的合同。将准备和断言一个确定的反诉相关的费用与其他抗辩费用分离开是办得到的,保险公司不因该支付反诉费用,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反诉招致的任何费用。#p#分页标题#e#
  综上,商业秘密的被盗用不构成在保险公司保单定义里的财产损失。然而,保险公司负有责任支付它的被保险人在抗辩针对被保险人索赔上的合理律师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反诉导致的费用或者相关的管理事项中招致的费用。二审法院部分地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此案发回重审。
  案情
  在本案中,一家计算机系统公司,在1981年,签订了一份向美国教育部门提供计算机服务的合同,这些服务包括为学生贷款担保部门的项目开发和建设计算机系统。1981年6月29日,该公司雇用了一位软件开发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开发。1983年12月7日合同续约,增加了一个竞标的采购程序,该经理参与进来,为合同的续约准备公司的技术和费用。该经理在公司的项目中一直工作到1986年1月下旬,期间,他接触到了公司的秘密信息,包括公司在续订合同中向教育部门提交的技术和开支提案相关的数据以及公司人员和合同开支相关的价格信息。该经理签署了关于公司的秘密数据的保密协议,于1986年l月23日离开公司。公司项目的合同有固定的期限,工业界知道合同什么时候到期和需要重新投标。
  一家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是给政府机关提供计算机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虽然在1987年以前从未参与竞标合同,但数年来一直希望参与竞标,因为这是它希望尽可能加人教育部门项目的整体策略的一步。为了进一步坚定该公司竞标1987年合同的决心,该公司寻找在投标过程有知识和专长的人。除此之外,该公司也寻找有必要的知识和专长的转包商“合作”。一家技术公司是该公司合作的转包商之一。计算机系统公司的原项目经理在1986年1月27日被技术公司雇用,但因为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和计算机系统公司之间的合作安排没有实现,该经理转而向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求职,并且最终被录用了。1987年5月1日,教育部门发布了一个采购清单,宣布竞标过程开始,投标于1987年6月29日截止。计算机系统公司和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各自为合同提交了投标。1987年6月2日,计算机系统公司致信给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提到了前公司项目经理。这封信向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指出,这些职员负有责任保守那些被公司雇用的时候获得的公司的商业秘密。一封表达类似观点的信在1987年6月3日被送给该项目经理。在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收到了来自计算机系统公司代理律师的关于自己公司前职员的信件之后,位于马里兰州爱荷华市和银泉市的公司职员被指示将所有计算机系统公司文件的副本销毁,或者交给公司位于华盛顿的总部。当明尼苏达州的公司正在起草对信件的回复时,收到了计算机系统公司的警告。计算机系统公司声称已经聘请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事务所已经起草了一份针对明尼苏达州的公司的控诉书。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必须立刻返还计算机系统公司所说的、其项目经理以前获得的材料,并且声明自己在准备竞标提案时没有用到原告的商业秘密,否则计算机系统公司将提起诉讼。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回复了这封信,但计算机系统公司于1987年6月26日周五警告明尼苏达州的公司说:这样的回复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当天下午,计算机系统公司向弗吉尼亚州的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收到计算机系统公司诉讼案的起诉书后,明尼苏达州的公司转发了这个起诉书给它的保险经纪人,这个经纪人又把这个起诉书提交给保险公司。当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且拒绝提供辩护之后,明尼苏达州的公司在计算机系统公司诉讼案中自己支付了抗辩费用,大约支付了180万美元。1988年初,在审判前夕,两家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条款是保密的。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做出宣告判决,确认自己是否负有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服务,并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因为一家计算机系统公司对被保险人提起了诉讼。
  案件背景
  本案是关于无形财产损失责任的案例。本案经过两次审理。#p#分页标题#e#
  本案中的被告兼被上诉人是一家公司,本案中的原告兼上诉人是一家保险公司。
  相关判例
  瑞泰尔案里的被保险人同样也是把客户的数据资料丢失了,其索赔的依据也是一张责任险保单,但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其逻辑在于:储存数据资料的介质是磁盘,磁盘是有形物品,而且磁盘与数据不可分割,因此数据损失属于有形财产损失。瑞泰尔案里的责任险保单和其他案中的责任险保单不同,它里面没有“工作场所内产品除外责任”条款,只有一条“委托保管物品除外责任”条款,而主审法院认为客户待处理的数据资料虽然存放在被保险人公司内,但却不是让被保险人代为保管,而是要让其处理数据,所以这不算委托保管物品。
(作者:未知,来源:北大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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