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施压价处罚 锐邦胜垄断纠纷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事件回放】原告锐邦公司作为被告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已有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自此遭受强生公司“重罚”——7月,以锐邦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后,不再接受锐邦的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不再与锐邦续签经销合同。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3万元,一审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在二审审理后认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用缝线产品市场竞争不充分,强生公司在此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支配力,采取涉案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明显存在限制竞争的目的,应认定构成垄断协议。
【案件点评】该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在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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