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

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197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 “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 “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