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馋诱人薪水跳槽 未守商业秘密获刑 苏州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掌握公司核心机密的陆嘉元经不住高额年薪的诱惑,跳槽到原公司竞争企业,并运用自己掌握的原公司商业秘密帮助新东家开发同类产品,给原公司造成200余万的重大损失。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陆嘉元被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品管部副理莫名离职
苏州市绿树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15日,以生产植脂末产品(俗称奶精)为主营业务。根据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绿树公司的植脂末系列产品专有技术所有权评估值(在用价值)达到人民币6552万元,该公司的植脂末系列产品专有技术使用许可权(许可一条植脂末生产线项目)的评估值(投资价值)为人民币1578万元(二者均为2009年6月的评估值)。
2004年9月起,陆嘉元进入绿树公司工作,担任品管部副理,主要从事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该公司HACCP文件的编写起草工作。期间,陆嘉元与绿树公司曾签订含有保密义务条款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反不正当利益协议,明确绿树公司的生产工艺、配方、客户信息等属于绿树公司机密范畴,陆嘉元不得向外泄漏。2008年12月19日,一直颇受器重的陆嘉元突然提出离职申请,并于次年1月15日正式离职。一周后,绿树公司向陆嘉元发放了“离职人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费”8350元。
在之后的经营中,绿树公司发现公司2009年的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较之前两年有着显著的下滑。经查,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本公司产品类似的同类产品,系湖北香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而陆嘉元离职后即是跳槽到了香香公司工作。他们还了解到,香香公司向绿树公司的供货商采购与绿树公司同样的原料,还向绿树公司在成都等地区的客户提供了100余吨产品。
随后,绿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10月,陆嘉元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抓捕归案。
都是诱人高薪惹的祸
经查,2008年11月,原系绿树公司客户的广州市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柴总通过朋友找到陆嘉元,邀其加入即将成立的湖北香香食品公司工作。柴总拟让陆嘉元负责新公司的植脂末研发和质量管理,承诺支付陆嘉元1万5千元的高月薪,并提出希望陆嘉元能生产出与绿树公司型号为T40和T50相似的产品。
在高薪诱惑下,陆嘉元接受了柴总的邀请,并接受了香香公司提前支付的一年工资18万元。为了更好地在新东家开展工作,陆嘉元在离职前利用其在绿树公司的系统账户,多次输出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包括原辅材料规格书、生产订单用料分析表等资料并存放于自己的电脑、U盘等载体内。
2008年12月25日,香香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原辅料、食品化工原料、植脂末等。2009年2月,陆嘉元到香香公司工作,负责品管、研发、工程三个部门。在香香公司工作期间,陆嘉元利用其掌握的绿树公司的HACCP文件和绿树公司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指导香香公司的生产,并为香香公司申请HACCP认证。
同年6月,香香公司开始生产植脂末产品,其中T40型号产品销售193.8吨,T50型号产品销售271.975吨、T90型号产品销售145.575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陆嘉元的上述行为造成绿树公司203万余元的重大损失。
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
2011年2月和6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人向法庭指控,被告人陆嘉元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绿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陆嘉元辩称,陆嘉元在绿树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内部对温度、时间这些参数都是公开的,HACCP文件是公开的,关键控制点等都是公示的,不能算是商业秘密。其辩护人则认为,陆嘉元并不知晓嘉禾公司秘密点配方,其也不可能通过原料分析推出配方,因此陆嘉元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p#分页标题#e#
法院经审理认为,绿树公司的生产植脂末产品的配方及工艺技术中的温度及时间等控制参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绿树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后构成商业秘密而为法律所保护。被告人陆嘉元离职后向香香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协助香香公司生产与绿树公司相类似的植脂末产品,侵犯了绿树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造成权利人绿树公司人民币203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陆嘉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陆嘉元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近日,苏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连线法官:遵循实质性相同和接触原则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庄敬重认为,上诉人是否实施侵犯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应遵循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原则。根据技术鉴定报告,香香公司与绿树公司的产品配方主要成分种类相同,部分组分数值稍有差别,但实质性配比相同;工艺技术中的温度、时间等控制参数基本相同,故可以认定香香公司被控使用的生产工艺与绿树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同时,陆嘉元在绿树公司负责品管工作,基于职务工作需要,可以经常性接触到该公司产品工艺流程的相关参数等秘密材料。此外,陆嘉元在与绿树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于离职前私自利用ERP账户多次输出工作料号、配料工段记录表、生产订单用料分析表等文件(结合上述文件即可计算出产品的实际配方),并于离职后进入香香公司,使用与绿树公司实质相同的植脂末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指导其生产,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商业秘密。(宋华俊 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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