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例评析
7月6日,成航公司投诉称,其合法持有的WHJ 航空静变电源的相关技术秘密,遭受到原本公司职工蒋某等人和埃依公司的侵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保护。
经调查核实,本案的基本情况是:
航空地面静变电源,系飞机检测、设备校验及维修的专用电源,八十年代已为发达国家普遍使用,而我国仅知道其原理,未掌握生产技术及相关产品。九十年代初期,某航空公司与某民航的某维修公司等单位合作。前者提供资金、技术资料及机库等试验条件,后者组织课题攻关及试制,成功研制出国内首台可供商业化推广的样机,填补了我国该项产品的空白。为促进成果推广转化,由三家出资(含外方一家,中方两家)成立成航公司。该公司以25万元取得该技术的独家使用权后,又不断完善,使之更为成熟,该技术生产的WHJ 静变电源通过了国家民航总局组织的专家鉴定。
成航公司在国内首家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相关生产许可证。
成航公司具有的WHJ 静变电源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变频器使用的独特构思、滤波装置的特殊处置及自研成功一体化重要部件。上述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因为成航公司从未在国内外以任何形式公开过,他人不可能从公开、正常渠道获得。经省科情机构的查新报告,也证实了上述事实。同时,成航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电源,也带来可观的效益,仅20多人生产不到两年,利润即达百万元以上,国内客户不断上升,国外亦有订单。为保守上述技术秘密,成航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自该公司成立并获得相关专用技术之后,就在向全体员工制发的《员工守则》中,列明保密条款,“公司所有的各种技术,任何人不得私下转让、泄露或对外咨询,如发现以上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任何物品未经批准不准带人公司,公司的任何物品未经批准不得带出公司”。同时,该公司在出售产品时,均承诺产品终身维修,以保证其技术成果不外传。此外,在零部件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生产之时,均签订合同,注明为“专用产品”、“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产
品生产完后,交回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成航公司正常经营近五年后于9月聘蒋某为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工作;孙某为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彭某为办公室主任,工程事务部经理,负责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市场营销及售后服务。次年2月底蒋、孙、彭三人带领部分员工离开成航公司,3月份以蒋为首组建埃依公司,蒋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孙任总工程师,彭任副总经理。此间,蒋将属于成航公司的盖有公章的
空白合同、产品设计图纸、客户资料、管理资料、公章、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住房、汽车、手机等公司财产私自带走(经成航公司诉至法院后追回大部分)。同时蒋、彭等人编造谎言,对成航公司进行诋毁,抢走客户。埃依公司利用蒋、孙、彭等人掌握的成航公司生产静变电源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同年3月蒋、彭等人从某成航配套厂购买了属于成航商业秘密的一体化部件,并谎称“成航公司完了”。同年5月蒋利用成航原客户资料,谎称成航公司已更名为埃依公司,向某地航空公司出售编号为970503号的AEE—90型静变电源一台,其生产时间距埃依公司成立仅为两个月。孙某直言不讳地承认直接使用了成航公司的技术。
经委托专家,对成航公司2月份出售给某航空公司的静变电源,同埃依公司于5月份签合同、7月份交货出售给上述买方的静变电源作对比检验,其结论是,两台机器的“设计思想、电路原理和型式、基本外型构造,主要零部件型号及生产厂家,功能部件的安装位置及方式是一样的”。同年7月埃依公司与某航空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改装”维修原成航生产的静变电源,埃依公司将其中一台作少量非重要部件的改装之后,将该机壳上原制造商成航公司的名称抹去,署名埃依公司,生产编号为970804号。蒋、孙、彭等人竟将该机作为埃依公司的“自研产品”请总参某站测试后,用于“科技成果鉴定”。事后骗得了火炬计划列项。此间,为虚构“研制时间”,蒋等人在上报科委的文书中大量作假。#p#分页标题#e#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查所收集的证据认定,蒋、孙、彭等人违反成航公司的保密要求,泄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一款(三)项指出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埃依公司已构成上述法律第十条二款所指出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蒋罚款5万元,对孙罚款3万元,对彭罚款2万元,对埃依公司罚款20万元。
本案当事人经过听证,未提出足以推翻本案事实的证据。《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蒋、彭及埃依公司不服,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已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全部个人罚款,对埃依公司的罚款尚在执行追缴之中。
评析:
一、本案系职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案。
但其情节之恶劣实属罕见。蒋、孙、彭等人利用成航公司董事长远在外地,外方董事亦不在国内之机,蒋以其总经理身份,带领关键人员另立门户。同时还卷走图纸、资料、客户名单、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汽车、手机、住房等公司财产,完全将成航公司置于死地,若不是法律的保护,成航公司已临灭顶之灾。
二、本案的案值虽不大,但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威力,它有效地制裁了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目前的成航公司又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本案的查办之中也受到不少教益,不仅加深对法律的理解,而且从实践中积累了执
法操作经验。
三、本案经历了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从法院审理和判决来看,充分体现了司法监督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法的维护和支持。
特别是本案的执行,在当事人见大势已去,埃依公司作鸟兽散后,法院执行机构仍然尽力从三个当事人处追缴了全部罚款,继续追缴对埃依公司的罚款,进一步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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