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搭档窃取商业秘密 东家报警后两人各自获刑
福州仓山一对夫妻林某与徐某,利用在福建某设备制造公司上班的机会,多次窃取该公司的商业机密,将客户挖到他们开的公司,造成该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日前,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20万元罚金;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夫妻合作 窃取商业机密 林某与妻子徐某本是福建某设备制造公司的销售人员,他们负责向境外客商下订单。徐某因业绩好升迁成了该公司的销售经理。 2006年3月,林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与他效力的公司几乎一样。此后,林某开始窃取公司的客户资料,作为其公司的客户源。2007年7月,林某向公司辞职,妻子徐某则留在公司继续窃取客户资料。 福建某设备制造公司在网络设有销售平台,主要向境外客户拉单。境外客户的信息均通过该平台以邮件的形式发到该公司的电子信箱。掌握了邮箱就掌握了客户信息,为此该公司与销售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定期更换邮箱密码。林某与徐某均签过保密协议。 林某辞职后,徐某接替他窃取客户资料。她在公司邮箱中找到账号文件,通过网络传给林某。林某在家打开文件就能看到邮箱账户与密码,获得经营信息。 林某以低于福建某设备制造公司底价的形式,向该公司的客户介绍产品,抢夺市场。福建某设备制造公司在2009年7月发现有“内鬼”报案,林某夫妇这对商业间谍才浮出水面。此时,林某夫妇已经利用窃取的资料与国外20多家公司达成交易,金额达2023.79万元。 落网后 各自获刑 当年7月20日,林某夫妇被刑拘。侦查机关的证据显示,林某夫妇从2006年3月开始,窃取福建某设备制造公司客户信息、外贸订单,至浙江等地的工厂购买低价类似产品,暗中卖给外国客户,从中牟利,给福建某设备制造公司造成巨额损失。 法院认为,李某与徐某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林某造成的损失为258.34万元,徐某为72.77万元。因此,林某与徐某各自获刑。同时,法院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某设备制造公司,不足部分,责令两人继续退赔。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林宙峰 陈岩峰)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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