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诉被告慈溪中兴网络信息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08年宁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文字整理 董小军 陈海滨
7、原告谢某诉被告慈溪中兴网络信息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谢某在被告所办慈溪论坛注册用户名“美好”、“美好”后加N个“1”,直到 “美好11111”,其发表的文字作品常被无故删除或禁言。原告认为,被告所办论坛之关注慈溪版无故删除原告文字作品并禁止原告继续发表文字作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著作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权利、在慈溪日报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发表权是权利人对作品的支配权,权利人有权支配作品和排除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但无权要求他人为作品的发表积极作为。由于要求他人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不属于发表权的权利范围,相应地,他人就不负有向权利人提供网络空间的法定义务,故被告对原告进行删贴和禁言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同理,也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读]从著作权角度看,原告对其创作的帖子享有著作权,但其无权要求他人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版主删帖和禁言的行为都不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宁波日报》 2009-05-02社会新闻·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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