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俞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8年宁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文字整理 董小军 陈海滨
10、被告人俞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俞某原为宁波森木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贸业务员、外贸业务经理和出口部经理,全面负责与公司客户的联系及商务谈判。2005年2月,俞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双方约定货源情报、客户资料等均为商业秘密,俞某不得泄漏及使用该商业秘密。2004年年底,俞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公司,后其利用在森木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将森木公司的三家国外客户的业务,介绍给自己开办的公司经营,致使森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40549.55元。之前就俞某侵犯森木公司商业秘密民事赔偿的事项,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俞某向森木公司赔偿了人民币90万元。 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俞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俞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因其之前已与森木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森木公司的损失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故对俞某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判决俞某在此罪项中免除刑事处罚。(因俞某同时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侵犯通信自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解读]商业主体在竞争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被告人违反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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