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国高仪股份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吉泰软管洁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宁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文字整理 董小军 陈海滨
1、原告德国高仪股份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吉泰软管洁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原告系第G602955号和第G777327号商标注册人,被告余姚市吉泰软管洁具有限公司曾因侵犯该两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相关部门查获和查处。2005年7月,被告书面承诺今后保证不再侵权,若违反该承诺,同意按权利人相同或近似产品的真品市场价格乘以被告商标侵权产品的数量所得赔偿权利人损失,但之后被告违反承诺再次侵权。原告遂向宁波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8万余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先前因侵犯过该两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我国有关部门处罚过并且作出过保证的情况下,违反诚信原则,再次侵犯了该两件注册商标专用权,双方关于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的约定有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2万余元。 [解读]此案系宁波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判赔数额最大的一笔。352万余元的巨额赔偿告诉人们,傍名牌得不偿失,将付出巨大代价。
《宁波日报》 2009-04-25 社会新闻·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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