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宣判 被告获刑六年
2008年06月05日从(湖北)潜江法院获悉,汉江中院依法驳回被告人幸发芬上诉,维持潜江法院一审判决,终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幸发芬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我省宣判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幸发芬1983年毕业于华东化工学院,曾任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捕前系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1985年至2000年间,江钻股份斥巨资从美国独家分期引进油用三牙轮钻头设计制造技术,按转让合同规定此技术为核心技术秘密。期间,幸发芬两次被公司派往美国实地考察学习,掌握了该技术全套的设计、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参数。2001年7月,江钻股份机构改组,幸发芬向江钻股份提出辞职。同年10月,她携带从江钻股份获取的秘密技术资料进入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部长,主持该公司与江钻股份同类的油用牙轮钻头的产品设计、生产和检验工作,并很快制造出产品投放市场,给江钻股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69万元。 汉江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
(梅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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