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频遭商战“无间道”
■案例 部门经理私下转移“东家”业务 宁波森木进出口有限公司曾饱受商业秘密被侵害之苦。2000年,该公司招聘了一名姓俞的外销业务员。俞某凭借出色的业绩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得到了公司的重用,2003年被任命为外贸业务经理,负责进货等事宜。 谁知,俞某开始向供货商赖某索要回扣。赖某为在生意上得到俞某的“关照”,分七次向俞某妻子的银行账户存入了11万多元的回扣。 2004年底,俞某被提拔为出口部经理,负责与公司新老客户的联系及商务谈判。2005年,公司和他签订保密协议。但此后,俞某以妻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利用在公司掌握的客户资料、产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及职务便利,将自己的外贸公司介绍给原公司的3家国外客户公司,转移了部分业务给自己经营。到2007年4月,这家公司与3家国外公司的业务总额已达2000多万元,造成森木公司经济损失达840549.55元。 尽管后来俞某东窗事发,被判有期徒刑5年,但森木公司的损失已无法弥补。
■调查 100%受访企业商业秘密曾被侵犯 据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对4999家外贸企业中的400家中等以上规模企业进行的调查,100%的企业有过商业经营秘密被侵害的遭遇,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占三分之一。 调查还显示,80%的商业秘密在职工跳槽时被带走,这些跳槽者大多是企业的业务骨干和核心秘密的掌握者,对企业内部情况了如指掌。 据记者了解,外贸企业常见的商业经营秘密被侵害的情况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即行业内所称的“飞单”(转移客户订单);第二种是原先的业务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带着企业的经营资料和客户离开,自立门户。 “客户资料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副会长、宁波亚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龚利红认为,一个公司的核心岗位员工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实不仅是对公司的损害,也是对其他员工利益的损害。 中工美进出口公司董事长傅忆钢说:“外贸企业所接订单的价格是经过严格计算的,如果熟悉这些经营情况的业务员或者管理人员私自与客户谈判,他只要比企业的报价低5个点,那么,原先的企业就会失去客户,某个行业产品原有的价格平衡立即被打破。” 通过盗取客户资料等,一些人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引得另一些人效仿。“这种行为使企业不愿放手对经营人员进行全面培养,这样下去,会造成外贸人才的缺失和低质化,不利于宁波外贸行业长久发展。”商会秘书长王金荣担忧地说。
■分析 取证难等让企业维权困难重重 “取证难、起诉难、判决难。”谈到外贸企业商业秘密屡遭侵害的原因,王金荣感慨万千。 据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但宁波至今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费震宇律师介绍,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失去竞争优势或市场)。 费震宇律师认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这一定罪门槛较高,使一些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追究程序。 其次,涉及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要想司法机关介入,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提交侵权证据。然而,一般权利人不可能查封他人材料等物品。这也影响了企业报案的积极性。 #p#分页标题#e#
■建议 应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立案门槛 一些外贸企业为防止被侵权,不得不采取违背外贸经营规律的“独门绝招”:一个人的工作内容分成三段交三个人负责,相互牵制;放弃聘请专业人士,改为让亲朋好友担任等;有的公司甚至将企业所有办公电脑的输出端口全都封闭。 宁波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呼吁,侵犯商业秘密好比是妨碍外贸行业成长的“毒瘤”,应尽快摘除。建议成立全市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联合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外贸、工商、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侵权者曝光,增加违规违法者的失信成本。 业内人士还建议,要降低公安部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预侦查和立案的门槛,鼓励报案,对于报案人反映的情况,只要其有较为详实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就应同意预侦查;对于通过调查,发现确实构成犯罪的初步证据,应该予以立案。
来源: 东南商报 2010-01-12 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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