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知名度的继受问题
——评析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深圳市天长地久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本案要旨
商号的知名度可以在具有延续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继受,不同主体之间延续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考量因素包括:不同性质主体设立、登记、注销的具体规定;主体的投资人、股东之间的关系;相关行业对于主体延续关系的认知等。不宜仅根据登记形式上的差异,而否认主体之间实际存在的延续关系。
案情
天长地久摄影公司不服第24554号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是:“天长地久”作为该公司商号,经其长期使用宣传,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抢注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根据
上述证据1中的发货单和发票时间为1996年,发货单位或顾客名称处均显示有“天长地久”;证据6中包括中国人像摄影学会
二审期间,天长地久文化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天长地久摄影部的业主为周圳,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第149990号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就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维持第149990号裁定。
评析
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号权益,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益的侵犯。同时,前后具有延续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商号权益可以继受。
在判断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延续关系时,不应局限于登记证书的差异,而应审查主体的实际投资人或股东之间是否同一、是否因登记制度等原因导致实际存在延续关系的主体只能通过注销及新设等程序实现经营行为的延续性,以及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对其延续性的认知等因素,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
该案中,天长地久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天长地久文化公司成立之前,“天长地久”即被天长地久摄影部作为字号从1995年开始使用于婚纱摄影等摄影服务上,并在摄影行业获得过多项荣誉;
虽然上述证明“天长地久”商号知名度的证据主要是天长地久摄影部经营期间的证据,而天长地久摄影部与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即后更名的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并非法律上的同一主体,但由于天长地久摄影部系以周圳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天长地久摄影公司设立之初的股东系周某与廖某夫妻二人,且在天长地久摄影公司成立后,天长地久摄影部已基于“设立有限公司”的原因而进行了税务注销,周某作为天长地久摄影部的业主也认可二者之间的延续关系,故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设置个体工商户直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天长地久”商号在天长地久摄影部经营期间所获得的知名度可以延续至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基于该商号知名度而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可由天长地久文化公司享有。因此,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天长地久文化公司的“天长地久”商号在婚纱摄影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现代经典摄影公司作为与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同处一省,且同为从事摄影行业的主体,应当知晓“天长地久”系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在婚纱摄影等摄影服务上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故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此所作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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