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诺”商标侵权刑事案上演大逆转
因为对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判决不服,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杜高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谢某等14人,在历经一审与发回重审后提起上诉。最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鉴于谢某生产销售的商品属于商标国际分类的第7类(工业喷码机),而英国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下称多米诺公司)仅在第9类商品(喷墨打印设备)拥有涉案商标,两者分属不同商品类别,不构成商标侵权。至此,这场历时两年有余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最终以谢某等14人被宣告无罪而划上句号。
历经两次审判
2012年初,广州市越秀区警方根据多米诺公司的举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为由,将杜高公司10余人刑事拘留,杜高公司的产品也被查封。
被告人谢某等14人辩称,杜高公司及谢某等人生产销售的涉案喷码机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7类的“印刷工业类机械及器具”,不属于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类产品”。多米诺公司在第9类上的商标权目前有效,而在第7类的商标因到期未续展已经于2008年被注销,所以杜高公司及谢某等人生产销售涉案喷码机产品并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另外,杜高公司的谢某等人在收购了二手“多米诺”A200主板后加装在其自行生产的A200型喷码机机壳上并销售的行为,以及销售已改装墨水箱的E50型喷码机的行为,均应当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
广州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多米诺公司注册的第G709885号“DOMI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喷墨标示装置”。根据
终审洗脱罪责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杜高公司生产销售的喷码机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7类还是第9类商品。如果属于第7类,即工业用机械设备或者工业成套设备,因为多米诺公司在第7类上并无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则谢某等人的假冒商标罪不能成立;如果属于第9类,即家用或者普通商用的小型电子设备,才能引出后面关于侵权认定的问题。
广州中院认为,杜高公司生产销售的喷码机属于工业用机械设备,即第7类商品。首先,多米诺A200型和E50型喷码机及杜高公司生产的涉案喷码机无需“与计算机连接”就可以实现喷码打印功能。其次,就连续式喷码机的国家标准来看,该标准是由全国包装机械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的,而包装机械属于工业用机械设备,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属于第7类商品中的0721群组,而且该标准的引用文献包括了《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另外,从涉案喷码机的功能、喷印速度、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看,其不属于家用或普通商用的电子设备。因此,涉案喷码机属于工业用机械设备,属于第7类商品。因此,杜高公司生产销售的喷码机与多米诺公司第G7098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一审判决中认定杜高公司及谢某等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适用法律不当。
2014年12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州越秀法院的重审判决,认定谢某等14人无罪。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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