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元奶奶”为名上法庭
吉林省龙井市自然人李基和在饭店、餐厅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元奶奶”商标,遭遇韩国人朴仟喜的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李基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此次争议商标为第7554400号“元奶奶及图”商标,由李基和于2009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 法定期限内,朴仟喜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图形构成方面基本相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及争议商标的人物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朴仟喜的在先著作权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引证商标为第4847686号图形商标,由朴仟喜于2005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旅游餐馆等服务上。 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李基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基和诉称,引证商标由韩文组成,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元奶奶”,我国的相关公众对韩语的识别能力较低,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争议商标经过其长期、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和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包含中文“元奶奶”、老年女性头像和韩语文字,引证商标包含韩语文字和老年女性头像,其中争议商标“元奶奶”是该标识中韩语文字的对应中文含义,而引证商标中亦含有相同的韩语文字,并且两商标的图形部分基本相同,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稳定市场,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李基和为延边元和圆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主营朝鲜族传统饮食,系一家面向全国的民俗饮食连锁加盟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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