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轩尼诗公司诉菏泽市某玻璃制品公司立体商标侵权案审结
原告法国轩尼诗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y&Co)是葡萄酒生产商,被告菏泽某玻璃制品公司为玻璃制品制造企业。原告曾在 2006年1月21日将“扁平葫芦瓶”立体商标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注册号为第324098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酒、威士忌酒等。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涉嫌在其网站、宣传资料、样品室中展示和生产该公司立体商标酒瓶,遂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并于2012年8月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法国轩尼诗公司在我国注册的第3240985号立体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的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法国轩尼诗公司第3240985号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宣判后,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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