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德日四国法官在宁 纵论知识产权“适度保护”
7月2日,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有关“iPad”商标的争议和解,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获得“iPad”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权。而这一引起广泛关注的知识产权争议,在最近南京召开的“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也成为热门话题。
来自中美德国四国的40多名法官、法学家们,就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对部分知识产权争议应适用“适度保护“原则,尽量促成和解。
研讨会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兰德尔?雷德介绍,在他们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1/4是和解的。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支付给权利人合理的补偿,就可以继续使用这项知识产权。苹果与唯冠的和解,正是这种“适度保护”原则的适用。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日本、德国法官的认同。
“过去,国内法律界一直认为,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最严格的,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美国法院更注重的是知识产权的实际利用。”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兵兵说,这与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特点有关。
姚兵兵说,以手机为例,一部智能手机上可能有上千种专利,如果按照“严格保护”原则,一味判令侵权的手机生产商停止侵权、不得生产,反而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权利人由于没有足够的产能,利益也不能实现最大化。
“适度保护,并不是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而是通过合理补偿的方式,让原本‘一人独享’的知识产权,能够造福于社会。”姚兵兵说。
在研讨会上,有法官提出,过于严格的保护,有时会让知识产权权利人产生“惰性”,反而不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我市法院最近受理了一系列游戏软件侵权官司,一家公司研发出的一款游戏,很多网吧未获授权就使用。为此,这家软件公司干脆放弃了研发,在全国各地法院打官司,索要巨额赔偿。
在审理这一系列案件中,我市法院就注意到了适度保护,要求侵权的网吧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可以继续使用这款软件;并劝说软件公司将精力放在研发上,圆满解决了这一纠纷。
本报记者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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