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el-Color Orang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2007商标异字第01902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奥仁治个人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纪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依洛国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公告》第1951432号“Feel-Color Orang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Orange及图”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Fell-Color Orange及图”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Orange及图”商标文字构成相似,构图及色彩雷同,二者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51432号“Feel-Color Orange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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