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香槟”商标案
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期间,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在青岛市销售香槟酒2316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进行了查处。 本案是涉及保护原产地名称问题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件。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长久以来一直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也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也理所当然地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我国对保护原产地名称也非常重视,特别是关于对“香槟”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下发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文和商标管(1996)292号文,禁止我国企业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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